合同法司法解釋3違約金怎麼調整?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3違約金怎麼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合同解除是否影響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問題。
1、因違約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不再適用。理由: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違約金條款也應歸於無效。應當由雙方恢復原狀,因不能恢復原狀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2、因違約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仍繼續有效。理由:(1)違約金條款在性質上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依《合同法》第98條,並不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影響其效力;(2)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三、違約金在合同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般來説,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違約情形以及違約金的具體賠付比例,這樣合同一方如果出現違約行為之後,就可以直接適用違約條款,減少合同糾紛,但是要注意,一般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能合併適用的,只有在違約金低於違約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時,才可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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