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條款有哪些
一、倉儲合同中條款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有:
(一)貨物的品名和種類;
(二)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
(四)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五)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六)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七)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
(八)合同的有效期限;
(九)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
二、倉儲合同中的糾紛預防注意事項
(一) 倉儲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着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二)需要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瞭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三)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不同的貨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着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後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四)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雖然《合同法》對大多數常見的合同類型作出了調整,但具體針對都比較特殊的有名合同中,實際的條款內容就是不一樣的。法律方面多少也是對倉儲合同中條款作出了規定,其中必須要包括上述九方面的內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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