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的違約金怎麼計算
一、工程欠款的違約金怎麼計算?
1、工程欠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並明確違約金具體數額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收取定金一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程度分擔。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按對方所受損失進行賠償;違約金過高的也可以請求減少賠償金額。
2、違約金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實際損失計算。
3、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而約定了遲延付款違約金的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常有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且該違約金通常要比銀行利息高出許多,如何認定該違約金的性質與效力呢?有觀點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關於利息的約定,自然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違約金與利息有着諸多不同之處,體現在
第一、違約金在性質上是違約責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產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於債權而產生的,後者則具備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性質;
第二、違約金基於對方的違約而存在,兼具補償性〖補償性,是指對任何遲延履行的金錢債務,都應當對債務人加收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以補償債權人在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期間所受到的損失,體現公平原則〗和懲罰性,而利息基於對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對物的收益性;
第三、違約金是一把雙刃劍,通常合同中在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的同時也約定了遲延交付違約金,而利息則固定的屬單方收益權;
第四,違約金的多少由雙方約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守約方未遭受損失的,違約方可請求酌情降低違約金數額,但需對守約方的損失負舉證責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違約方對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負舉證責任。
二、拖欠工程款該如何打官司?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週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合同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主方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下稱簡稱《批覆》)頒佈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説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後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儘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三、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響建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建築施工企業本來就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的微利企業,在沒有改革以前,我國建築企業的法定利潤只有2.5%到3%左右,進入市場後隨着競爭的加劇,企業之間競相壓價,本已是步履為艱,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響整個建築市場不能正常運行;
3、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
由於資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業不得不在材料、工藝上下功夫,甚至建築工人的一些必備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證;
4、影響社會的穩定
常見的工程欠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都是結合銀行的利息,比如合同中約定逾期一天支付工程款的話,就按照應付工程款的本金乘以利息來支付違約金,延期的時間越長,會產生的違約金也就越多。不過,拖欠工程款的這種行為在建築領域普遍存在,很不利於建築領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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