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嗎
不可以,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義務
合同履行的義務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雙方都有義務履行各自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就屬於違約。
主義務,也叫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中固有的、必備的、自始確定的、能夠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就是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便是支付價款。
從義務,即從給付義務,是指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不具有獨立意義的、只能輔助主給付義務發揮功能的義務。它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在於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實現。例如《民法典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也就是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對加工承攬者而言,主給付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從給付義務便是幫定作人保守祕密,不得擅自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在簽訂成功之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生效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因此當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向另外一方可以採取法律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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