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糾紛管轄範圍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具有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均屬於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於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屬於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考慮到不動產通常具有較大經濟價值及其不可移動的屬性,為方便法院審理、調查和執行,更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對不動產糾紛設置了專屬管轄制度。然而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儘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所以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二、不動產物權糾紛如何解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衝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不動產糾紛適用於專屬管轄規定,不動產進行變更、設立時,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不進行登記的不動產不產生法律效力。當不動產出現糾紛時,首先要確定不動產的歸屬問題,然後到相應的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不能取得不動產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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