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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生效時間是什麼?

簡易交付生效時間是什麼?

一、簡易交付生效時間是什麼?

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二、簡易交付實行時需要注意什麼?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

(一)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二)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三、簡易交付的內容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

(一)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二)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簡易交付有別於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地方在於簡易交付是受讓人已經佔有了物權,噹噹事人達成合意時,物權發生變更,受讓人繼續適用佔有物。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簡易交付在實踐中運用的比較廣,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簡易交付是我國的法定的物權變動的形式中極為重要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