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一定要按合同給嗎
一、違約金一定要按合同給嗎
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並用嗎
對於違約金,合同法摒棄了違背市場經濟或自由經濟原則的懲罰性,使它回到了應有的賠償性,並堅持合同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將違約金分別情況來對待:
1、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如果説在合同法生效前,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並用,其目的主要在於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在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後仍不能補償受害方的損失的話,那麼在合同法生效後,它的賠償性就很明確了。尤其是在確定了違約金數額調整制度後,一方面,藉助該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因而已經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與賠償金並用;另一方面,更為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合同法確定的違約責任制度,確定了它的補償性,而否定它的懲罰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不管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其目的都不過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其性質屬於賠償金的預定。基於此,也決定了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並用。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通説認為它是懲罰性違約金,理由是它不論這一遲延履行是否造成損失,都得承擔違約金責任。而這時違約金與賠償金亦不能並用。
在實踐中,對於違約金略高於實際損失的,立法並不鼓勵通過訴訟清算、削減。這時,您就需要合計一下,究竟應該選擇哪種方式去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才能最大的彌補自己的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現實中。違約金一定要按合同給的情況總歸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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