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 破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清償順序,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程序的特點
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相比,破產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範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範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於原告的起訴。
(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儘快結束破產後的善後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
破產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是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生產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企業的生產經營無法繼續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破產處理,但相關清償的順序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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