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先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後順序
公司破產時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後順序是:
1、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二、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債務
(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在公司宣佈解散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獲得的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社會保險則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疾病、死亡、傷殘、生育、失業等特殊情況下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都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因此公司法規定,撥付清算費用後,首先支付兩費。
(三)應繳納的税款。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債務。解散清算中由於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後公司仍有剩餘,一般債權人的地位不同於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權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餘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於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關係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對此,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償。
然後再清償公益債務。在公司申請破產後除清算業務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債權人在清算期間可以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有擔保權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若公司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不足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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