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在實際生活中並不鮮見。出賣人往往是出於讓買受人多買的目的。依照本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對於這部分多交的標的物,應當按照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標的物價格計算價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買受人也有權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買受人發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應當通過正確的途徑提出異議,否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異議的提出均應採取書面的方式為妥,當然這裏面也不排除電話溝通,但不論溝通的情況如何,仍以發送一份書面函件給對方為宜,一則表示大公司辦事的嚴謹,二則留下雙方處理問題的記錄。當然,信函應當及時歸檔保存,並保留當時的郵政專遞迴執或傳真發送記錄。
其實按照規定如果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話作為買受人是可以拒收的,如果收下了就要按照約定的價格給予對方,買受人如果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話應該要及時通知出賣人。現實社會中買賣自由,做買賣的時候雙方一般是會簽訂一份合同,這樣的話對於雙方來説都是有一定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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