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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八十五條

法律1.85W
勞動合同八十五條
刑訴法八十五條是什麼條例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解釋】本條是關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犯新罪,沒有發現有漏罪,沒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考驗期滿如何處理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除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本條所指的公安機關,是指假釋的犯罪分子居住地的基層公安機關,一般是由基層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具體負責對犯罪分子的監督事宜。監督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條和公安機關的有關對假釋犯的監督管理規定,認真履行監督的職責,加強對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察,督促他們在考驗期間接受監督,改惡從善,重新做人。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同時,監督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羣眾、組織或其所在單位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期滿、刑罰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