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能要求履行嗎?
一、合同未生效能要求履行嗎?
合同生效前不能要求對方履行,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一)金錢債務
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二)非金錢債務
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民法典律關係歸於消滅。因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屬於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履行合同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二)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四)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如果是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存在一些法定的原因導致合同不會生效的話,此時就是意味着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也是不負擔相應的權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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