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否更改招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嗎?
一、合同能否更改招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嗎?
1、合同不可以更改招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招標人與中標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標合同合同實質性內容不能進行變更。法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在招標活動中,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變更條款,並約定了變更規則。如關於變更和價格調整的規定中,對於招投標合同實質性的變更情形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由於不可抗力、變更估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物價波動、法律變化等原因引起的價格調整從而引發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的情況是被允許的,只要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了相應變更條款,價款、工期等調整就可依據招標文件約定進行變更。此種約定在招標活動開始時便公平公開的展現在每一位投標人面前,且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當是正當的變更。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
如果雙方未就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進行約定的,則若是發生地震等不可抗力等情形應視為可以正當變更的情形:
1、自然因素
如地震、洪水、颱風等。
社會因素:如政府政策的變更,規劃的調整等。
2、意外事件
一般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由於不能抗拒不能預見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後果。
3、情勢變更
當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而變更
此種情形下的變更,應當以下列情形為前提條件:
(1)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2)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
(3)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4)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如果建設工程中標後發現實際情況與招標投標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相比已發生了本質變化、當事人因經營狀況惡化需要縮減預算、因物價暴漲、匯率變化等原因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情況等情勢變更情形,可以變更實質性條款。
對於需要招標的建築工程合同,在招標之後,不管招標方、中標方是否達成一致,都不能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具體來説,不得變更建設工期、施工質量、計價付款等方面的內容。即使遇到政府政策的變更,地震等特殊情形,也不能變更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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