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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起訴地怎麼寫比較合適

一、合同中起訴地怎麼寫比較合適

合同中起訴地怎麼寫比較合適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二、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後,合同中起訴地需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一般是合同履行地為合同的訴訟地,也可以是被告的居住地,在起訴前,原告要先提交起訴狀。

標籤:合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