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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隊處理行政複議程序

法律3.13W
交警大隊處理行政複議程序
行政複議程序

行政複議程序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簡易、高效等特點。但是,行政複議作為一種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準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應儘量司法化,以保證複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行政複議實施條例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行政複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複議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


(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


(2)調查收集證據。複議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


(3)更換或者追加當事人。


2、審理的內容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複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4、審理的依據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範性文件。


5、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複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複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複議法》在確立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2)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身為中國公民,在受到相關處罰時,若是自身具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行為是清白的,就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為自己澄清。法律面前,人人都有話語權,同時也不會放任任何一個人逍遙法外的。身為中國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自己的言行舉止負責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