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租借人是什麼意思?
承租人是指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合同義務如下。
(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
(3)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
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出租人的種類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將財產佔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買賣合同以及租賃合同等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顧名思義,租賃人即指租用他人物品的人,租賃人只想有物品的使用權,不想有處分權,此時如果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的話,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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