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了要約後要如何處理
一、撤回了要約後要如何處理
要約撤回了的處理方式是雙方不再受要約的約束,因為要約撤回表示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了法律約束力。法律關於撤回要約的規定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相對人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如果在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後才到達,是不能撤回的。
撤回的效力,是使尚未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例如,要約撤回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使之不發生效力。撤回解除的通知,就是使解除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二、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發出之後效力發生以前,要約人慾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3)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不一定發生效力。
法律行為以私人自治為原則,在不影響對方利益的前提下,表意人應該可以使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根本不發生效力,這是對錶意人內心意願的尊重。但對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旦生效後,將會給相對人造成信賴,認為該意思表示具有效力。為避免此種信賴被破壞,該意思表示生效後即不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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