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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際履行人指什麼?

一、合同實際履行人指什麼?

合同實際履行人指什麼?

合同實際履行人指:根據合同約定實際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人,作為合同實際履行人需要承擔的義務在合同上有約定,倘若沒有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作合理推定,如果到時候不能夠履行的話,需要承擔責任。合同的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

二、合同中什麼是實際履行

履行的標的。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是什麼,義務人就必須交付什麼,不能用金錢代替(特殊情況除外)。履行的數量和質量。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是多少,就必須履行多少;合同規定什麼質量就按什麼質量交付。履行的價款或酬金。即要求經濟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款或酬金支付。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適當履行,又稱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時間、地點、包裝、運輸、結算等各項條款全面正確地履行義務。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具體化。

三、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2)必須要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3)必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履行。

(4)實際履行在事實上是可能的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簽署合同的每一方都有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合同既保障了實際履行人的相關權益,在權益受損時可以依據合同保護自己,也意味着在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時需要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保障是雙向的,合同的簽署也是十分必要的,能夠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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