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倉儲租賃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約定的倉儲租賃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1、約定的倉儲租賃合同違約金過高可以在實際的違約情形發生之後協商降低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違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2、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簽署了倉儲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若是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為,那麼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導致違約情形發生,違約的一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未違約一方賠償金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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