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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一、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合夥合同糾紛原告是需要出庭的,但如果主有訴訟代理人是可以不用出庭;

1、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一般有以下情況,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達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並提交了書面意見。

按自動撤訴處理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

二、合夥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的?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三)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五)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合同糾紛在發生之後雙方一定要及時的進行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好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在法院確定了開庭之後,那麼雙方必須要到庭處理,如果原告不能到庭的一定要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