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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銷後其債務債權處理

公司吊銷後其債務債權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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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其債權人如何處理


1、要分清企業的性質,是否屬法人型企業。

除法人型企業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業對外承擔的都是無限責任,如私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均由投資者或合夥人對債權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因此,不論這些企業是否減少註冊資本,都不影響企業投資者的償債能力。相反,法人型企業則以企業擁有的資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若法人型企業的註冊資本被減少了,那麼必然削弱了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減資行為鬚髮生在債權之後。

若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在債務發生前,那麼此行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債權人建立在新的信賴基礎上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此時的債權是基於變更後的註冊資本發生的。反之,如若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發生在債務形成之後,對這種行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因為債權人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是基於對該企業原有的註冊資本在內的所有財產的信賴,註冊資本減少了,其信賴程度降低了,同時也降低了清償能力。

3、公司減資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債權人義務。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公司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上述直接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的已知債權人,公告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做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

如果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導致債權人喪失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及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此時公司股東的減資行為對債權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如公司減資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債權人,債權人未及時行使權利,則事後債權人不能以此為由向公司或股東主張權利。

4、理清公司註冊資本對公司債權人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企業法人在減少註冊資本前,對債權人形成的債務,如果在減少註冊資本時沒有依債權人的要求提供擔保,那麼就應該由減少註冊資本的受益者,即投資人(或主管部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公司債權人此時應明確權利救濟途徑和對象。

綜上所述,減資後的公司可能會因為資產的減少的原因而導致原本就已經拖欠的貨款難以足額還清給債權人,所以此時債權人就應當由權利瞭解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受到損害以及時尋找救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