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一、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對於無效保險合同,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全部還是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和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按照無效的原因進行劃分,無效保險合同可分為如下幾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主要表現為投保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從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方面來説,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是合同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而導致無效的保險合同。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險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
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
⑦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如果保險合同採用口頭形式,原則上應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公民、單位一般都是基於一定的目的才與其他人簽署保險合同,要想使得目的實現,那麼需要保證簽署的保險合同是有效的,若是合同無效,在合同當事人並不能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即使上訴至法院,當事人的權益也有可能並不能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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