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對重要事項約定不清時,怎麼處理
一、合同對重要事項約定不清時,怎麼處理
合同中約定不明的條款,可以重新約定,或者從法定。原則上應按《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方式履行:
1、質量要求標準不明確的合同條款,可按合同訂立時實際履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如果該類產品沒有制定國標、行標,可按照通常習慣的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和酬金條款不明確的,可按合同實際履行地、或簽訂合同時的市場價履行,如果該項產品是執行國家指導價的,按規定執行。
3、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一般可以在給付地點履行,如果是不動產的,應在該不動產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履行。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雙方訂立的合同,採用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合同履行費用。
二、對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時候,如何去履行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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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
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一份明確的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也是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大部分當事人並沒有做出仔細的審查,同時鑑於自身也非專業出身,多少會導致合同存在一些問題,此時雙方經過協商可以訂立補充協議,就遺漏的條款內容格外做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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