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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法律規定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1、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1)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2)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3)履行時間正確;

(4)履行地點正確;

(5)履行方式正確。

2、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1)質量不時條款的履行;(《民法典》 511條 1款: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合同履行規定是什麼?

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條款約定不明時的旅行,質量不實條款的履行,價格不名條款的履行,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方式不名條款的履行,費用不名條款的履行。

第三人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者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不完全履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1、終止履行旨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旅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

2、部分履行。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而要想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指的就是全面正當的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是不完全履行或者是根本就不履行合同的義務,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合同 法律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