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的指示交付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標的的指示交付成立條件有哪些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效力是什麼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對動產的實際佔有和控制關係並未發生改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只是發生無形的返還請求權的轉移,無論該返還請求權的轉移是否採取特定的形式(對於第三人基於租賃等合同關係而佔有動產的情形,出讓人轉讓的返還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範疇,而根據債權轉讓的規則,出讓人應當履行通知第三人的義務;但當第三人為無權佔有的情形下,出讓人轉讓的為基於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不涉及通知的義務),都無法向外界展現物權的變動,因此此種交付方法的公示作用較弱,但由於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因此對交易安全並未有太大障礙。
三、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
1、現實交付
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
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
4、得間接佔有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指示交付是屬於交付所有權的類型之一,對於此交付一般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但在交付時一定要簽訂相關的合同,同時也必須要讓實際佔有人清楚知道,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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