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的認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分期付款合同的認定的規定是什麼?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買受人接標的物後,分若干批次付清標的物總價款或者買受人先分批支付一定的貨款後出賣方開始分批供貨,但在買受方收取全部貨物後的餘款起碼還應分兩次付清的買賣合同。
《民法典》規定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民法典》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制約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出賣人能按約定收回費用,權利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出賣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買受人沒有全部付清貨款時對標的物保留所有權的條款,標的物的物權不轉移,促使買受人儘快履行義務。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定違約責任,明確因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以此確保自身利益的不受侵害或者遭受侵害後,把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的時間確定
1、法律對所有權的轉移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法律的規定認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如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即房產的所有權應自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之時轉移。部分動產如機動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權也自登記過户之日起轉移。
2、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沒有規定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對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自行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標的物並不在交付之時轉移的,則依其約定,如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在出賣人交貨後,只有當買受人充分履行付款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轉移到買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賣人將一直保留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並在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出賣人有追索標的物的權利)。
3、法律沒有對標的物所有權的保留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也沒有作出特別約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之時轉移給買受人。
4、因買受人違約而產生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規範
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買賣雙方在成交時簽訂契約,買方對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在一定時期內分期向賣方交付貨款。每次交付貨款的日期和金額均事先在契約中寫明。分期付款大多用在一些生產週期長、成本費用高的產品交易上。如成套設備、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機械設備等產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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