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進行分期付款買賣?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在我國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買賣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也是一種特殊買賣,其根本特徵在於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後不是一次性支付價款,而是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在某種意義上也屬於一種賒購,但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之後,不是在一定期限內一次性地支付價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內分批次地支付。分期付款買賣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數,也可以約定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價款,但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買受人至少應當再分兩次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否則就不屬於分期付款的買賣。
分期付款買賣可於買賣標的物價金較高,買受人籌款一次支付有困難時適用。由於價金是陸續支付,會使買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過重的負擔,因此分期付款買賣能促進昂貴品的消費,如購買商品房、汽車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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