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處理後續損失
建築工程合同一般標的額是很大的,為了防止對方違約給自己帶來損失,一般雙方當事人會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那麼,如果建築工程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能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嗎?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關於“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施工人因逾期交付而承擔違約責任,這裏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發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損失、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執行定金罰則等。
建設工程合同違約金沒有具體法律標準。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
在建設工程上,由於違約的種類繁多,客觀上為以法律方式制定違約金標準帶來困難,事實上目前我國亦無相關具體的法律標準。
在務實中,通常違約金合同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性違約指的是一旦有違約行為就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具體性違約指的是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不同的違約金數額。
本案屬概括性違約金合同,規定只要違約就要向對方支付法定違約金,既沒有約定具體違約金數額,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辦法,約定存在瑕疵,屬違約金約定不明。
對建設工程違約金約定不明的實踐處理。
可援引《《民法典》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即為違約損失,違約金數額一般以給損失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同時損失方負有舉證義務,以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以及因對方違約給自己所帶來的實際損失數額。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是不能主張違約金的,但是可以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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