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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法

一、基本原則,對任何合同都適用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被告理應賠償因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二、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五、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1、逾期付款違約金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和《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法釋[2000]34號)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2、逾期還款違約利息

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12月10日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問題”中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綜上可知,即使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仍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上述的內容就是關於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法。在訂立合同時未對違約金進行約定的,事後經雙方同意可以對違約金的問題進行補充約定的。就算髮生了糾紛,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償。這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希望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