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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係是什麼?

一、《物權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係是什麼?

物權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係是什麼?

目前《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都已經被廢止,這三者對於侵權責任都作出了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作出了侵權行為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7、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雖然我國目前很多法律都已經被廢止,但是依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都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並且需要針對已經出現的損失和相應的後果對受害者一方進行相應的賠償,這是對方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