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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一、變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變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我國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變更的要件:

(一)須有被變更的合同存在;

(二)須有變更合同的行為;

(三)合同變更必須具備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生效條件;

(四)合同變更內容約定明確。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屬於合同變更,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達成這些條件,即使只變更一份合同,那麼依舊是生效的。

三、合同變更後有什麼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四、變更帶來損失怎麼辦

合同一經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合同法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承辦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都是以法人的名義進行的,合同依法成立後,由法人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和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合同不能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是屬於合法的法律行為,而不是違約行為,因而不能對負有責任的一方予以法律制裁,但是,變更和解除合同行為的合法性,並不能免除負有責任方的一切經濟責任。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對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由此可見,我國合同的變更一般只有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才被稱為“合同的變更”。對於變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合同變更的要件進行着手。合同可以變更,但並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變更。有一定的限制。而只要生成合同變更的要件,不論份數多少,都有效。前提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前提。若有幾份合同儘量同時變更。合同變更必定會產生效力,也許會帶來損失,所以合同變更還需慎重而為之。若想了解更多有關合同變更的內容,可以諮詢我們的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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