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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合夥經營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一、合夥經營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合夥經營合同違約金的範圍法律未作具體約定,一般是在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對於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數額高於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對於過高、過低可以適當調節。

違約金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責任,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雙方約定違約金為2萬元,但因違約實際給對方造成損失1萬元,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1.3萬元和2萬元之間適當調整違約金金額。

合夥退股,需要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這個退夥協議必須所有股東同意才能生效。但是,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二、合夥經營的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有什麼?

合夥經營的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

1、要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主要針對合夥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尚有盈餘,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在合夥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出,一方墊付款項較多,而合夥經營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領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動配合對帳清算的情形下,墊付較多一方提出主張。

3、要求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合夥事項未按約開展,或者雙方約定了投資款返還的條件時,

4、要求支付退夥(股)款。合夥人退夥時,經協商訂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了另一方應當支付的款項金額,如另一方違約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該種請求。

合夥中內部違約確定違約金數額時應適用過失相抵歸責原則,合夥合同出現糾紛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原告在起訴時,可以以給付合夥人盈餘款為訴訟請求,也可以選擇支付合夥人墊付款或費用作為訴訟請求,還可以用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作為訴訟請求。

標籤:違約金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