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旅遊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旅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雙方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途徑。
1、雙方協商。
雙方協商以達成雙方和解,即由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本着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的爭議的一種辦法。這種方法直接、及時、平和,成本較低,對雙方都有利。但雙方協商的缺點在於協商結果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旦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解、疏導等,使雙方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有利於消除隔閡,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實踐證明是解決民事糾紛較為有效的方式。調解糾紛所運用的依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除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並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外,一般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由雙方自願履行,一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通過其他途徑在行解決。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地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分設置,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通過行使司法審判來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一經生效,就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最終的決定力。旅遊糾紛主要是旅遊者與經營者之間就民事爭議所產生的爭議,應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需要説明的是,雙方協商、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只要一方認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合同的主體是旅行社以及消費者,其實旅遊合同可以被認定為消費者合同,也可以被認定為普通的民事合同,無論如何,只要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價款支付等問題產生了糾紛,此時都可以選擇通過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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