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競合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競合是什麼
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產生,並使這種權利之間發生衝突的現象。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它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某一種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雙重特徵,從而在法律上導致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同時產生。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責任競合現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確認定民事責任,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根據競合行為的性質與類型,從法律上確定責任競合的條件、類別與原則。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它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
二、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哪些特徵呢?
1.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2.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種民事責任針對同一不法行為並存。
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必須發生同一給付內容。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並存,相互衝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競合一旦發生後,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也會經常發生,一旦當出現這種情況後,那麼受害的一方就可以選擇有利於自己的賠償方式來進行訴訟,要求對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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