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嗎?
一、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嗎?
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對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相應的對價符合有償合同的定義。
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二、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1.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2.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3.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4.行紀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三、行紀合同有哪些特徵?
1、行紀人應為他人的利益為法律行為。行紀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委託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
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後,都應屬於委託人所有,由委託人承擔風險。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行紀人是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與委託人之間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3、委託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説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為經濟目的的行業。
4、行紀人要求特殊。行紀人僅限於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並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註冊,取得經營資格。
5、可以和自己買賣。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合同一定是有償合同,行紀合同具有限定性,只能進行委託人委託的貿易活動,不能進行其他的民事活動,不涉及商事交易的貿易活動。簽訂行紀合同時,可以採用書面文件形式,可以採用口頭約定形式,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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