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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設計變更的合同規定有什麼?

一、有關設計變更的合同規定有什麼?

有關設計變更的合同規定有什麼?

有關設計變更的合同規定包括:定作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改變承包工程的要求,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包人所有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建議簽訂變更補充協議。所以,定作方作為合同的一方,有權變更工作要求,但是必須要承擔承包方的因為變更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未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設計變更作明確的規定,但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發包人應有權單方變更工程設計,但要賠償承包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二、簽訂設計合同後違約怎麼處理?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未支付價金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設計合同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建議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約定。簽訂設計合同之後,如果存在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情形,違約方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採取補救措施的違約責任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一定數額違約金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