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嗎
合同糾紛2.24W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佔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佔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所以,從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屬於雙務合同。
寄存人主要有支付保管費的義務和告知義務。
保管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行為的要求】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主要有支付保管費的義務和告知義務。
保管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行為的要求】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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