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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情況是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情況是有哪些?

合同履行情況是有哪些?

合同履行情況包括全面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和不履行。我國並沒有對合同履行情況作出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只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寫即可,比如可以這樣寫:

1、公司履約範圍包括合同銷售、採購、勞動用工、保險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消極理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合同。

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具體負責人,按照企業審核規定執行,即由誰審核,就由誰負責合同的事前監督、事中處理和事後總結。

4、總經理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合同履行規定是什麼?

1、中止履行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需要注意的是,提前履行作為借款人的一項權利對待,因此屬於提前履行規則的例外。

3、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2、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的履行情況主要指的就是簽訂的合同之後,雙方當事人具體承擔自己義務的情況。如果説旅行的方式不恰當,如果説履行的方式不恰當,是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是賠償損失,或者是強制繼續履行。

標籤:履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