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誹謗罪原告可撤案嗎?
誹謗罪自訴後是否可以撤銷,應當根據誹謗罪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而定,對於因誹謗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秩序危害,以及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是不可以撤銷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處罰。
誹謗罪自訴後未構成刑事責任是可以撤銷的,但犯罪事實惡劣造成刑事責任的,是不可以撤銷的。一般的自訴案件,對方提起訴訟的,可以協商和解,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這種案子往往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不能和解撤訴。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需注意的是,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並且也是輕於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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