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合同怎麼賠償
一、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合同怎麼賠償
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無故終止合同的,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首先應當按雙方在合同上約定的條款進行賠償,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法律上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什麼情況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勞動關係的終結,且雙方不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和權力。合同期滿,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已真實死亡或法院已宣佈勞動者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和失蹤,用人單位破產,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勞動者在用工期內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已退休,訂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些情況的出現都可以終止合同。
單位無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合同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勞動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也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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