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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哪個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一、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哪個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哪個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如果消費者過後反悔不想在這家購買產品了,除非有證據證明照片不符合要求,這筆錢是不能退的。“定金”在《民法典》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消費者和企業的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消費者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如果是消費者違約,那麼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企業違約,則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説,“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消費者跟企業簽訂的是“訂金”協議,如果她不想在這家消費,這些錢是應該無條件退還給消費者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企業在開始時口頭承諾不滿意先前交的錢隨時退還,卻在寫收據時做字面的文章,當消費者提出不滿意產品時,拒不退還訂金,涉嫌欺詐。一旦出現爭議,商家就會矢口否認,可能消費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欺詐的存在,但卻實實在在影響着企業的形象和信譽。

二、不要隨便交付定金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不要隨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費協議內容,要特別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在籤協議、交付定金前,特別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譽、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頭承諾,在簽訂協議書時必須將他們的承諾寫進去,書面化以保留證據,不要因怕麻煩,礙於面子等不寫進協議,給自己的消費帶來隱患。提倡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衝動消費。

三、違約定金

《民法典》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民法典》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四、訂金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消費過程一定要認清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訂金是可以無條件進行退還的,而定金只有在有證據或者是證明購買企業出現差錯的時候才能夠進行退還,否則是不能夠退還的,而消費者在於商家簽訂協議的時候要明確繳納的錢是訂金還是定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