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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無效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

需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後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後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於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並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1、過錯與損失承擔

過錯是指合同的無效有可歸因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並不能完全由當事人所決定。對大多數合同來講,造成無效的原因都是可歸因於當事人的,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無效。但有時,合同也可因當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無效,如在合同訂立後,因國家法律對合同標的進行限制經營而造成的合同無效。只有當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才能基於過錯由當事人承擔損失。

過錯不僅包括對於合同無效的過錯,還包括對因履行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過錯,當事人不知合同無效而依合同為給付義務,並不一定會造成損失,如造成損失,依合同無效的原因由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或雙方承擔損失。如果損失是由於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對交付的標的物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則應由對該損失有直接責任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

對雙方已經依據合同為給付義務的無效合同,雙方應當將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這是原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不適用這種規定的情況。如:合同對方當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仍然要求返還,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時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標的的市場價格計價補償。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無效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的,要返還財產,合同無效不一定要提起撤銷合同訴訟的,因無效合同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