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期是由雙方約定嗎?
一、合同的有效期是由雙方約定嗎?
合同的有效期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合同終止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合同上沒有明確表明合同終止時間,那麼合同是否終止主要按以下幾種標準判斷:
1.在一般意義上,合同的是否終止往往取決於合同上約定的義務是否完成。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對方當事人同時明確表示不用履行合同義務的,在雙方同意後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關係;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無意或故意行為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關係同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當時終止合同。
三、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四)訴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的有效期是由雙方協商來進行約定的, 一般在有效的期限之內只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不會產生任何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在期限之內履行的責任不符合規定,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自己的責任就一定要自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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