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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如何約定期限

試用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特殊情形,既然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是試用買賣合同的條件,那麼買受人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作出認可,即試用期間多長對試用買賣來説是至關重要的。試用買賣合同應如何約定試用期限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試用買賣合同如何約定期限

一、試用買賣合同如何約定期限

試用期間是一個時間段,其長短對當事人的利益很重要。在試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可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決定。出賣人確定試用期間後,應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如果買受人不欲購買又來不及退回的,應在出賣人確定的時間內發出拒絕購買的通知。

二、試用買賣合同有什麼效力

試用買賣合同成立後有以下效力:

1、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試用;

2、買方接受並妥善使用標的物,並應該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購買的決定;

3、同意購買的,則應支付相應價款,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試用買賣轉變為普通買賣;

4、不同意購買的,應將標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説明不買的理由。如果買方在試用期間屆滿後對是否購買試用物沒有作出明確表示的,則應推定其同意購買,賣方有權請求買方支付價款。

三、試用買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試用買賣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生效:

1.買受人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承認。即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表示同意購買標的物,即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既可以對標的物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絕購買的意思表示,這是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利。買受人是否認可標的物,是否願意購買標的物,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不受其他條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對於買受人同意購買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買受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買受人的相關行為作出認定,如買受人毫無保留地向出賣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又如買受人雖然未支付價款,但是對標的物作出了試用或者檢驗以外的行為,如將標的物出租或者出賣的,亦可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

2.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還規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這就是對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因為在試用期間屆滿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應當及時作出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過長處於不穩定的狀態,買受人作出是否認可標的物的表示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規定此時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

由於樣品買賣是在買賣關係中附加了出賣人的一項“須按樣品的品質標準交付標的物”的擔保,因此,樣品買賣除適用普通買賣的規定外,出賣人應按樣品所確定的品質標準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試用買賣合同有自己的特點,糾紛發生時解決方式也有特殊性,當事人最好問問律師,看看自己的情況應當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