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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合同是技術合同嗎?

一、勘探合同是技術合同嗎?

勘探合同是技術合同嗎?

勘探合同是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服務合同,是指服務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為委託方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而委託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技術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裏主要包括三類:

1、技術開發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3、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四個特徵:

1、合同標的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

2、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有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祕密成果的權屬問題。

二、技術服務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1、委託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項目的名稱。

2、委託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及應達到的要求。

3、雙方確定的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方式。

4、委託方要求的師資水平、資歷、要求。

5、委託方需要培訓的人數,受託方要求委託方指定接受培訓人員的技術能力、學歷要求。

6、經協商確定的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標準的承擔。

7、培訓開展的必要物質條件(如教室、教具等)和雙方應協作解決的事項。

8、學員水平驗收考核的方法和標準(如實際操作、理論考試、現場答辯等)。

9、委託方支付報酬的數額、時間、方式、地點等。

10、違約責任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1、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及數額。

12、爭議解決的方法。

13、其他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可由委託人直接與被委託人協商約定後簽訂,也可以由委託人通過中介與被委託人協商簽訂,不管採用什麼方式,必須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徵,並不得遺漏其主要條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節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規定: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勘探合同屬於技術服務合同,勘探合同的創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具體法律法規,明確各項主要條款,並根據合同內容遵守規定,若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相關合同造成違約則可能會面臨承擔違約金或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從而對自身的信譽和利益造成影響。若違約後雙方對違約責任沒有達成共識則可依程序向法院提起起訴。

標籤:技術 合同 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