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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居間合同收費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

對於居間合同來説,居間人在其中起着關鍵性的作用,居間人為買賣雙方提供所需的信息,只要買賣雙方合同成立後,居間人就能獲得合同約定的報酬。那麼居間合同收費標準又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就以融資居間合同收費標準為例,為大家介紹居間合同收費標準相關內容。

融資居間合同收費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居間合同收費標準

融資居間合同收費標準,國家對此沒有明確性規定。居間費用由居間人和委託人協商約定,無特別限制。

1、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居間人報酬支付前提

1、報酬支付的前提,須是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

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由於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而不是以該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為要件。

2、委託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

(1)這裏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託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

(2)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

(3)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通過閲讀上文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居間合同收費標準相關內容,我們可以明白對於融資居間合同收費標準,國家是沒有限制性規定的,很多時候就是在合同中約定報酬。對於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有很多的,大家有什麼不懂的可以查詢《民法典》中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