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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履行的內容

一、合同不全面履行的原因

合同不履行的內容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合同的不全面履行主要是由簽定方對於合同條款的不滿意而造成的。然而合同條款種類複雜多樣,所以不履行方式也有很多。不履行的理由:合同中規定的起止時間、合同投入資金分配、利益分配等。這些都是引起不全面履行的原因,也是大多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所以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協商,使得簽定各方都滿意。

合同不全面履行怎麼辦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具體參照如下: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權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並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於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合同不全面履行會觸及到刑事法,對於不履行方如果不履行到應盡義務,嚴重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認真履行合同中義務是履行方必須做到的。簽定各方也可以在自我協商中可解決對方的不履行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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