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合同的民法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贈與合同的民法規定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贈與人對贈與財產承擔責任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論贈與是否附義務,只要贈與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贈人損失的,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無第一種之情形,贈與又沒有附義務,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不承擔責任;
(三)附義務的贈與,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合同法》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本法第192條、第193條),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依民法理論,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後,原所有權人就不能依所有權要求返還原物。但此處的撤銷權是法定的,與所有權有同等效力。本法第74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尚能對抗新的所有權,遑論贈與人的撤銷權?在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受贈人對財產所為之處分是有效的,因為此處分是基於所有權,是有權處分。財產由第三人等價取得的(此處的第三人不會構成善意取得),由受贈人向該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第三人也是受贈取得,則受贈人無須對其進行損害賠償。
三、 贈與必須符合一下規定:
1、贈與人必須是房地產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贈與的房地產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3、贈與人和受增人均屬自願,有書面贈與協議(合同),並辦理公證;
4、房地產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審核,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5、受增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税、費;
6、不得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債務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設定 贈與;也不得為規避法規管理,如繳納税費等而設立贈與。
總之,房地產贈與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關於贈與合同的民法規定的知識主要是包括贈與必須符合一下規定、贈與人對贈與財產承擔責任劃分問題等,建議大家在進行贈與轉讓之前,先了解一下贈與的條件,判斷好是否可以贈與然後在着手準備贈與方面的事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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