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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贈與合同糾紛專業律師的總結有哪些

贈與合同糾紛專業律師的總結有哪些

關於贈與合同糾紛專業律師的總結有哪些

一、在實踐中,贈與合同糾紛的典型形態主要有

(一)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達成的捎贈人為了公益事業,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合同產生的糾紛。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達成的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向自己或第三人負擔一定義務為條件的贈與合同產生的糾紛

二、法人能成為贈與合同訂立的主體

法人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主體,其參與贈與合同必須在該法人的經營業務範圍內,且雙方贈與合同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必要時還需要審查訂立贈與合同的目的,以防止逃避税收、債務或國有資產核算登記等非法目的的得逞。

三、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分

遺贈撫養協議使得公民不需要於生前交付贈與財產,只有撫養人完成生養死葬義務後才能取得其遺產;若撫養人拒絕履行義務,則該公民可隨時解除協議,並毋須返還供養費用。相反,附撫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要求贈與人於合同簽訂後,即將財產交付受贈人。一旦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向受贈人追索已贈財產,當然同時也須返還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

四、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合同受益人雖是合同約定的接受利益的主體,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贈與合同是成立在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間的。附義務贈與合同是雙務合同,受贈人附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該義務都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且符合贈與人在合同中對受贈人的要求。

五、促銷贈與物有瑕疵商家應承擔相應責任

促銷贈與中的贈與不是無償的,而是附義務的,該贈品若有質量問題,贈與人應當在其義務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説出賣人應在贈品的價值內付賠償責任。

六、基於婚姻或身份關係變更的贈與合同不能任意撤銷

依據離婚協議約定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贈與對方或者子女,這種為了解除婚姻關係或協議子女撫養的贈與合同,是一種以變更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明顯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目的贈與行為。一旦雙方登記離婚後,贈與人是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主張任意撤銷權撤銷該財產贈與合同的。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贈與合同糾紛專業律師的總結,大家通過以上專業律師的六點總結可以對以後發生贈與合同糾紛提供一點借鑑,也可以有效的預防發生贈與合同糾紛。在簽署贈與合同的時候,也一定要注意附加條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