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居間合同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一、如何認定“居間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顧文思義,要求該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間人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的,即該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如果委託人最終不是因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而取得了係爭標的,我們就不能以該結果推斷出“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事實。因此違約也無從談起
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然而,實務中,不少居間人為使自己獲取報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條款,要求委託人如果因違約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間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的,違約方及合意解約方需向居間人支付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這樣,就使委託人處於必須簽約,否則就要承擔違約金或服務費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則處於無論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獲取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的有利地位。這明顯加重了委託人的責任。因此,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三、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為是否屬於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由於投資居間合同違約責任往往涉及到違約賠償,金額往往較大,對於委託者來説,如何有效判定違約責任,規避違約風險就極為重要了,在涉及到投資居間合同違約責任時,往往需要對細節和條款進行法律判斷,在這方面如需法律諮詢,可以聯繫本站專業人士釐清條款細則,規避違約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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